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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特函【2012】32号文对 CNG脱水撬实施安全监察回顾与解读
责任编辑:作者:admin人气:835 发表时间:2021-04-13
前言: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二零一二年五月九号发布质检特函【2012】32号文,该文主要针对蓬勃发展的天然气加气站储运设备包括:CNG液压子站车、站用气瓶、LNG移动加气装置以及气瓶等承压设备规定了具体的安全监察要求(设计、制造资质、生产、监督检验及其它要求)。其中第三条撬装式承压系统规定了类似于CNG脱水装置含有多个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实施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等安全监察要求,为规范该类设备的设计、制造,确保长久安全运行奠定了基础并相应提高了该类设备的准入门槛。
1、回顾:
1.1应用范围、起步及现状:天然气脱水装置主要应用于CNG汽车加气站,是加气站四大关键设备之一,其它应用还包括煤层气采运、天然气气田离散井、火炬气回收,LPG、LNG、生物沼气净化等。CNG汽车加气站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在川渝地区起步,九十年代中期步入全国推广,CNG汽车加气站脱水撬开始专业化小批量生产。目前国内生产规模最大的西安超滤则从2000年起步,依托其原有的压缩空气、工业气体和中、高压气源净化技术及产品转入天然气领域,五年后产量上百台,最高年份达150台。目前国内约十五家制造厂,年产量约300~500台,并有少量出口。其中主营天然气脱水装置的厂家不足五家,其余为兼营或刚刚起步者,截止2014年底,国内共建CNG加气站约3000座,按母站平均配置脱水撬2套,标准站1套,子站无需配置(子站约占建站总量的1/3),20年间共生产、投运CNG脱水撬2000余套,另有300~500台进入其它应用领域包括出口。由此可见,该产品属于典型的非标小批量、尚不足以形成行业,仅作为压缩空气/气体净化行业的一个分支,但也进入中国普遍存在的产能严重过剩之列,而两塔切换的压缩空气吸附式干燥器年产量上万台,制造厂商百余家,于2007年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同样具有两塔切换且规模、厂家数量与压缩空气净化行业基本相同的变压吸附制氮/氧机也于同年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
1.2实行许可证的必要性:相比较而言,天然气脱水装置压力级别、易燃易爆性远高于前两种设备,其设计、制造、检验要求应更高、更严,从实际运行看,出现的安全事故及影响也远高于前两者。但由于该产品属于典型的非标小批量、小规模,未形成行业,未拥有行业标准甚至没有统一的产品名称,故一直游离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装备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外。由于无监管,门槛低,利润相对较高,一些不具备设计生产条件的小企业纷纷进入,导致产品质量下滑,如:设计参数错误、选型不当、焊接结构设计、焊接工艺、材料选用、检验等环节失控,导致设备粗制滥造,安全事故频发,如图:
1.3、咨询及回复:2009年9月西安超滤曾致函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咨询《关于吸附式天然气脱水装置》是否需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2009)质检特便字第4034文回函答复: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吸附式天然气脱水装置”是否需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元件组合装置”的项目中尚未将“吸附式天然气脱水装置”列入许可项目,暂不需要取得制造许可。另外,该装置中涉及到的干燥塔、过滤器等,应由有制造资质的单位生产,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焊接和组装,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质量。并在电话沟通中告知,虽然该类设备暂不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范围,但从长远趋势看,终会实施设计制造许可证制度。
2、解读:
2.1安全监察从侧重“压力管道组合元件”转为“压力容器”
本文引用的三个文件和涉及的产品均为“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即均在数个压力容器或气瓶组基础上,安装机泵、连接管道、阀门、冷却器或加热器以及安全附件等,使其整合成能同时完成一种或数种功能的设备。上述前两个文件: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文和【2009】质检特便字第4034号文对该类型的制造许可证重点放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中的“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范围内,或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两者选择其一,而32号文则明显跳过压力管道直接归入压力容器管辖范围。根据本企业与当地质监局和此次取证工作中地方质监局与国家总局的多次电话、发文咨询,笔者认为或理解32号文此举的用意如下:1)对于此类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重在纳入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体系,即所谓持票入场,但不对号入座。压力容器较压力管道管理更规范,更成熟,更完善,更具操作性;2)安全监察重点为企业资质,暂不对产品实施监检。用户接收设备时,应注意核查验收相关设计、制造、检验文件;3)关于高压级撬装式承压系统的设计、制造,32号文中规定为“相应级别”,经与总局沟通答复为:无需取三类容器证,但高压容器需由三类容器厂设计、制造。其意仍为重在实行安全监察,同时降低企业取证难度;4)提高企业准入门槛,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泵、阀、器多种单元设备的集成,其设计、制造、检验较单元设备更复杂,更注重安全性和软硬件条件,而目前有些厂无特种设备质量认证体系、无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试验、检验过程和设备,32号文对此明确规定实施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是很及时和必要的。
2.2质检特函【2012】32号文的执行及推广预测。
32号文发布已近两年,涉及该文规定产品的许多制造厂在当地质监局的指导下,有效开展了学习动员,履行取证等工作(如西安超滤总部已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证和制造证,无锡分公司取得三类容器制造证)。
许多用户单位如中石油昆仑燃气在其招标技术规格书明确规定该类产品制造商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作为必要条件,各级特检部门也依据32号文对此开展监察工作,但仍有一些企业冒险闯关,甚至冒充有证品牌企业(如西安超滤化工冒充西安联合超滤公司),也有一些用户尚不知32号文内容,仍然采购无证产品,一些地方质监部门尚监管不到位。随着安全监察工作及32号文的进一步落实,笔者预测,2015年CNG行业将全面禁止无证产品参与投标,安监部门将会严查到位(任何人举报可就地查封),并有更多类似CNG脱水撬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陆续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政府、制造商、用户三位一体,认真落实、贯彻32号文,加强安全生产、运行、监督,对提高全社会人身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升级换代转型,拟制行业产能过剩,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等方面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良好的社会效应。
附件1: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质检特函〔2012〕32号
附件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